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原告夏X生。
委托代理人齐X民。
被告刘X生。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X存。
委托代理人张X。
委托代理人江X。
原告夏X生诉被告刘X生、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下称XX汕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生的委托代理人齐X民,被告刘X生,被告XX汕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X生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9时50分驾驶粤DHW2XX摩托车在衡山路花园宾馆路段与被告刘X生驾驶的粤DLX8XX号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该事故经汕头市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认定,被告刘X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金平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共计住院44天,后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住院期间支付医药费27,020.37元,后续治疗费15,00O元,伤残赔偿金69,896.5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2,320元,出院后护理费8,4O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O0元,误工费10,792.08元,营养费1,62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O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160,749元。被告刘X生的事故车辆在被告XX汕头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下称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依法应当由被告XX汕头公司对事故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XX汕头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O,00O元;2.被告XX汕头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与被告刘X生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0,74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夏X生对其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及居住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身份证明及企业信息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
3.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的成因及认定;
4.保险单据两份,证明车辆投保的情况;
5.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病情;
6.医疗费票据五份,证明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7.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用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8.营业执照、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各一份,证明原告在汕头打工有固定收入。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