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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53号(2)
另查明,被告XX汕头公司系粤DLX8XX号小轿车交强险、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率的保险人。保险限期均自2011年12月10日起2012年12月9日止,其中,三者险限额为200,000元。
又查明,原告为农业户口,2011年5月14日至2012年5 月14日在广东汕头市金平区杏花街X号706房居住。
再查明,根据《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汕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473.89元/年,汕头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789元/年,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XX汕头公司系事故车辆粤DLX8XX号小轿车交强险、三者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的保险人,故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刘X生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负全部过错,故原告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汕头公司在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关于医疗费、营养费等数额。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为27,020.37元,有医疗机构收款收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从鉴定的内容来看,鉴定机构员依据原告的临床检查及相关医疗资料,并结合医疗的实际进行综合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的实质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其中康复费5,000元),营养费1,620元,有鉴定结论为据,本院予以确认。鉴定费2,500元,有相应的票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根据广东省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计算,原告的住院时间为44天,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00元。
关于残疾赔偿金数额。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已提供在汕头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故其残疾赔偿金可根据汕头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汕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为69,896.56元(17473.89×20×20%),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护理费数额。参照本市护工劳务报酬,按原告的护理人员住院期间每天每人140元和出院后每天每人100元计算,根据《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原告住院44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名及出院后康复前期2个月每天配护理人员1名的意见,原告的护理费为18,320元(44×2×140+60×100)。
关于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没有提交相关交通费票据,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误工费数额。原告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原告未能举证其收入情况,故其误工收入应按本市城镇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本院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10,682.98元(39789÷365×98)。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九级伤残,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抚慰金损失为10,000元。
综上,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共157,239.91元,故被告XX汕头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康复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超过部分扣除被告刘X生垫付的17,000元,因该车的保险限额为200,000元,故被告XX汕头公司应在三者险范围赔偿原告20,239.91元。因损失已由被告XX汕头公司赔偿,故原告请求被告刘X生与被告XX汕头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夏X生140,239.91元;
二、驳回原告夏X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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