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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原告陈X池。
委托代理人汤X新。
被告陈X洲。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莲塘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周X。
委托代理人江X。
委托代理人张X。
原告陈X池诉被告陈X洲、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莲塘营销服务部(下称X保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鹤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池的委托代理人汤X新,被告陈X洲、被告X保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江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4日19时05分,被告陈X洲驾驶粤D7C7XX号小车沿珠江路百年裕记区间小路口自南往北行驶实施左转弯时,因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到正站立在“今日牛肉店”前避让摩托车的原告,致原告受伤。经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湖大队认定,被告陈X洲对上述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下称附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足跟挫裂伤。同年6月13日原告出院,住院共计60天。出院医嘱:门诊随访,术后3个月、半年、9个月、1年返院复查,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取出固定物,行积极的肢体康复锻炼,疾病变化时即时复诊。经委托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损伤后续治疗费(含康复)时效及费用、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评定,原告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约需10,000元,康复费用1,500元,原告住院期间需配护理人员2人,出院后配护理人员1人,护理期限为2个月。另被告陈X洲驾驶的粤D7C7XX号小车已向被告X保营销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下称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期间内发生上述交通事故。
综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X保营销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2.被告陈X洲向原告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60,948.74元;3.被告X保营销部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X洲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交通事故发生后,我及时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原告住院期间,我多次看望原告,先后九次预付原告医疗费用39,722.81元,主动与其协商赔偿事宜,因原告要求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我已垫付费用,请求法院在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时,一并予以处理,将该款项予以扣除直接付还我。
被告X保营销部辩称:我部依照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及项目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部分,应按第三者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此外,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并相应抵扣我部于2012年5月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应列入我部赔偿范围;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及数额中超出法律法规或计算标准的,依法应予以剔除并驳回原告不合理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4日19时05分,被告陈X洲驾驶粤D7C7XX号小轿车沿汕头市珠江路百年裕记区间小路口自南往北行驶实施左转弯时,碰撞到为避让摩托车没有紧靠路边、站立在“今日牛肉店”前路面的原告,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经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湖大队认定,被告陈X洲对上述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附一医院治疗,至同年6月13日出院,住院治疗60天,原告已支付医疗费56,524.26元、门诊治疗费1,122.81元、拐杖及座便筒的费用300元。
2012年8月20日,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陈X池的损伤为九级伤残;损伤后续医疗费用约10,000元,康复费1,500元;住院期间配护理人员2名,出院后2个月配护理人员1名。原告已支付该项鉴定费用1,900元。同时,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检验过程中载明,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在检验时扶双拐进入诊室。
另查: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2012年10月11日,汕头市澄海区X鹏食品加工厂出具证明,证实原告自2009年10月8日起在该厂工作至今,从事炊事员的工作,并由厂方提供其宿舍居住。
再查:粤D7C7XX号小车已向被告X保营销部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7月31日0时至2012年7月30日24时。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
又查:根据《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2011年度汕头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473.89元/年, 2011年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789元/年,2011年度汕头经济特区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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