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32号(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第一款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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