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龙法民一初字第159号(3)
对于原告李X东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2871.16元,因原告李X东仅要求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不要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予准许。由于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X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李X东的上述损失2,871.16元承担70%即2,009.81元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东、李X、陈X仔的损失412,584.45元;
二、被告周X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东的损失2,009.81元;
三、驳回原告李X东、李X、陈X仔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6元,保全费220元,共10,056元,由三原告负担2,445元,被告负担7,611元。抵去三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20元后,三原告应负担2,225元,三原告和被告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纪维忠
审 判 员 方少波
人民陪审员 黄勤国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子访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十九条第一款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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