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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龙法民四初字第72号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汕龙法民四初字第72号


原告汕头市XXXXX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东段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XX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兴隆街80XXX号。
法定代表人余XX。
原告汕头市XXXXX公司诉被告佛山市XX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明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26日签订汕头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用于汕头市珠江路合和雷克萨斯营销服务中心工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从2009年10月3日至2010年2月1日向被告提供商品混凝土,期间双方进行了四次阶段结算,但被告都没有支付货款,至2011年1月26日被告对结欠原告的总货款911,384.80元进行确认,2011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尚欠881,384.80元。原告多次追讨未果,故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付还原告货款881,384.80元及该款逾期支付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以上事实,原告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合同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的事实。
2.混凝土结算明细表(下称结算明细表),证明双方就原告提供的混凝土数量、金额进行结算的事实。
3.砼欠款确认函,证明被告对欠款予以确认的事实。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
鉴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经审核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原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由“张敬尧”签名确认的四份结算明细表,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确认人的身份,本院不予确认外,其余证据,本院均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26日签订一份编号为20090725001的汕头市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合同首页需方一栏打印为佛山市XXXX建筑工程公司,供方为原告,约定:工程名称为汕头市合和雷克萨斯营销服务中心,工程地址为珠江路海关大楼对面;产品名称为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C10的单价为每立方米223元、强度等级C15的单价为每立方米238元、强度等级C20的单价为每立方米253元、强度等级C25的单价为每立方米273元、强度等级C30的单价为每立方米293元、强度等级C35的单价为每立方米313元,以上单价均为混凝土运输车满载、未采用需方要求的添加剂或其他特殊工艺时的价格,如需泵送每立加收20元,砼抗渗S6-S8每立加收20元,需AEA8%每立加收40元,AEA10%每立加收45元,AEA12%每立加收50元;合同签订后付款方式,自供砼之日起30天结算一次,结算后3天内付清所提供砼量100%砼款;供方根据需方签认的发货单每月编制结算表,并提供给需方,由需方在结算表上盖章确认数量及金额,如有异议,需方应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需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时,应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向供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0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被告在合同落款需方一栏加盖公章,需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一栏由高XX签名,原告在供方一栏加盖公章。
2011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砼欠款确认函,内容为:“截至2011年1月26日止贵单位佛山市XXXX建筑工程公司(南海区南建信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汕头市XXXXX公司用于建设雷克萨斯4S店的商品混凝土款尚未还清,尚欠汕头市XXXXX公司的商品混凝土款911,384.80元,请予确认”。落款购买方由高XX签名。
2011年1月27日,被告付还原告货款30,000元,尚欠881,384.80元未还。
另查,原告提交的四份结算明细表载明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混凝土货款总额为911,384.80元,高XX分别于1月13日(没有注明年份)、2011年1月11日、2011年1月17日在该结算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又查,原告当庭确认高XX系汕头市合和雷克萨斯营销服务中心项目的负责人,合同书上打印的需方佛山市XXXX建筑工程公司系被告的简称。
再查,原告当庭确认诉讼请求的利息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被告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余利息自愿放弃。
诉讼期间,本院委托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本案的诉讼文书,被告委托高XX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上述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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