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虹行初字第75号 (2)
撤销被告上海市虹口区xx局于2012年8月11日为陈xx和朱xx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证字号为L310109-2012-001507)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陈x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莉
审 判 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毛福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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