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虹行初字第75号 (3)

撤销被告上海市虹口区xx局于2012年8月11日为陈xx和朱xx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证字号为L310109-2012-001507)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第三人陈x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莉
审 判 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毛福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