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虹行初字第77号 (2)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原告张xx向被告虹口xx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2007年2月12日前向上海爱x置业有限公司核发本市北宝兴路xx弄x号房屋拆迁建设基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被告经调查,于2012年9月4日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答复,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遂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虹口xx委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向原告出具答复书,已履行了自己的信息公开义务。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内容经过检索,未发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根据自己查明的事实予以答复,并无不当。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莉
审 判 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张俊彪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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