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虹行初字第79号

原告唐xx。

原告马xx。

原告唐x兰。

原告马x虎。

原告朱xx。

委托代理人唐x凤。

原告唐x凤。

原告范xx。

被告上海市xx局虹口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x。

委托代理人闵x。

委托代理人李x东。

第三人孙xx。

委托代理人李维世,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xx诉被告上海市xx局虹口分局(以下简称xx虹口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案,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10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孙xx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年10月24日,马xx、唐x兰、马x虎、朱xx、唐x凤、范xx六人向本院申请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本院依法予以批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xx、马xx、唐x兰、马x虎、朱xx的委托代理人唐x凤、唐x凤、范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闵x、李x东,第三人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维世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xx虹口分局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沪准字04408070号准予迁入证明,同意第三人孙xx以“投配偶”的方式将其户口从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管计村九组xx号迁入上海市虹口区虹镇老街xx弄140号。

被告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沪准字04408070号《准予迁入证明》、0014676号《2012年度迁沪落户确认单》、0109760号《农转非通知单》,证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意孙xx的户口从江苏迁入上海市虹镇老街xx弄140号,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2、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申请书,证明孙xx向被告下属嘉兴路派出所提出将其户口从江苏迁入其丈夫唐x培处;3、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证明虹镇老街xx弄140号十位房屋权利人在派出所内当着承办民警的面,亲笔签名同意孙xx的户口从外省迁入该处,两名民警签字确认。该十位权利人是唐xx、马xx、唐x兰、唐x培、唐继x、唐x根、马x虎、朱xx、唐x凤、范xx;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十位房屋权利人的身份情况;5、沪公(虹)证第2012022068号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明唐x来于2011年11月11日报死亡;6、江苏省阜宁县益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孙xx的户口为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管计村九组xx号;7、孙xx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孙xx的身份情况;8、上海市非农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唐x培(孙xx之夫)、唐x山(孙xx之子)的户口在虹镇老街xx弄140号;9、常住人口一览简表,证明迁入房屋内有十二位户内在册户籍信息,其中十人系成年人;10、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此证与原件一致,由唐xx亲笔签名确认,证明土地使用人为唐x来;11、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孙xx与唐x培于200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2、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证明孙xx在沪居住情况;13、唐x山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其系唐x培、孙xx之子,于2001年9月1日在本市出生;14、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证明嘉兴路派出所于2012年5月3日受理孙xx的入户申请;15、孙xx、唐x培两人的户籍证明,证明孙xx的户口于2012年5月18日由江苏迁入本市、唐x培于2012年5月23日报死亡。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