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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虹行初字第79号 (4)

另查明,虹镇老街xx弄140号系本市私房,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人唐x来于2011年11月11日报死亡,尚未产生新的土地使用人。原告确认范xx、唐x兰、朱xx、唐x培、唐xx、马xx、唐x凤、马x虎、唐继x、唐x根十人为该房屋共同权利人。其中唐x培因车祸于2012年5月8日死亡。

本院认为: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具有对本案第三人户口迁移申请作出决定的职权。本案的事实部分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受理时第三人未满足迁户的年龄条件是否影响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是审核期间第三人配偶死亡是否影响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受理系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作出同意开始审核的行为,申请的受理虽需符合相应条件,但该受理条件并不等同于批准申请事项的条件。第三人于2012年4月25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嘉兴路派出所于2012年5月3日受理,此时距离第三人满足户口政策年龄条件相差仅十天,第三人亦满足其他户口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此从行政机关工作便民利民的宗旨出发,嘉兴路派出所提前受理第三人申请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影响。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投靠类户口迁移须符合相关的条件,按照《批复》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依法办理结婚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看,被告在审核过程中曾调取了登记日期为2012年5月11日的上海市非农常住人口登记表,该登记表并未显示唐x培的死亡信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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