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虹行初字第88号 (2)

根据庭审质辩情况,本院作出如下确认: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确认具有证据效力。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要求获取“虹计投字(2002)18号”的政府信息。被告接受申请后,通过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进行了检索,但检索系统显示,该信息不存在。同年6月28日,被告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虹发改信公开(2012)第KA20000024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收到答复书后,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负有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在受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告在受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电子检索,认定原告申请的信息并不存在,据此告知原告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认为其申请的信息被告应当掌握,但经被告反复查询,该信息并不实际存在,故原告的诉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莉
审 判 员 吴宪刚
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坚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