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行初字第2号 (2)
二、驳回原告徐xx要求被告上海市xx管理局虹口分局公开上海燃气xx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所的工商登记性质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xx管理局虹口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莉
审 判 员 张 忠
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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