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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行初字第5号

原告景xx。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xx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学。

委托代理人王x昊。

第三人汉x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代理人朱xx。

原告景xx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xx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xx局)拆迁行政许可,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汉x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荣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景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xx及委托代理人王x学、王x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1月13日虹口xx局作出拆许延字(2012)第20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同意延长沪房虹拆许字(2003)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期限,延长期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止。

被告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历次期限延长通知,证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及以往的期限延长情况;2.建设单位请求拆迁期限延长的申请,证明汉荣公司向被告提出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3.虹口xx局关于延长拆迁期限的请示及上海市xx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的批复,证明市房管局同意该地块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11月14日;4.拆许延字(2012)第20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证明虹口xx局作出了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决定;5.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及在基地张贴公告的照片,证明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按照规定进行了公告。

被告作出房屋拆迁期延长行政许可的职权依据、法律依据是《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以下简称《细则》)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原告诉称:被告核发的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且被告作出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的程序违法,该行政许可是无效的,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拆许延字(2012)第20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就其诉请原告提供了拆许延字(2012)第20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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