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行终字第32号 (2)
上诉人朱某某提出其收到被上诉人发出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黄府复[2012]10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理由,因被上诉人已于2012年12月10日自行撤销了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故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朱某某还主张[2012]1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存在,明显与其原审诉讼请求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黄浦区政府作出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朱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吉人
代理审判员 郭贵银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居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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