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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B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浙江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贵航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685号。
  负责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贵航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一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关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工作人员。

  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贵航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因海关补征税款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律师、汪某某、上诉人贵航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律师、李某、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的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10月起,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代理另一上诉人贵航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贵航某山东分公司”),先后分十五批次从马来西亚进口莲花1.6升PERSONA小轿车零件,其中一批于2011年1月16日进口,并以小轿车零部件的商品编号向货物入境地的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以下简称“外港海关”)申报。被上诉人外港海关经审核按小轿车零部件的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后,放行货物。后被上诉人外港海关通过内部核查发现上述货物的商品归类存在疑问,于2011年5月27日向上诉人贵航某山东分公司发出《归类补充申报通知书》,要求提供货物说明书等商品技术资料、合同、协议等及进口部件清单,以说明货物成分及比例、具体规格、车型、排量、功能、用途及加工程度。上诉人贵航某山东分公司当日收到通知书,于2011年6月3日提交了《情况说明》及货物清单等,说明其进口的货物为小汽车散件,均为组装车型为PERSONA发动机排量1.6升的小汽车所用,其中手动档类进口零部件价格与整车价格比例为82.36%,自动档类进口零部件价格比例为90.71%。货物清单显示进口的汽车零部件包括发动机、自动变速箱、车门板、座椅、车轮总成等。2011年6月23日,上诉人贵航某山东分公司再次提交了《情况说明》,陈述了其两点意见。一是根据《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1987年6月1日海关总署、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87)署税字448号文发布,以下简称“448号文”)中关于进口件比率超过60%即认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规定,与《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以下简称“125号令”)中的规定相同。“125号令”因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而被废止,“448号文”也应失去约束力。所以,即使其进口汽车零部件达到60%以上也可以按汽车零部件申报。二是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9号《关于进口汽车成套散件认定问题》(以下简称“19号公告”)规定,只有七大总成(系统)或者以独立总成(系统)的散件方式进口的,方可视为汽车成套散件。此与“448号文”的规定存在差异,所以其进口的汽车散件不符合七大总成同时申报的条件,不构成汽车成套散件的状态。2012年3月20日,被上诉人外港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归类总规则二(一)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浙江某公司申报进口小轿车的散件已符合小轿车完整品的基本特征,应以成套散件归入税号8703.2341.90项下,并应当缴纳25%的关税和17%的增值税。因申报商品归类编码错误,导致少缴关税人民币909,852.48元、增值税154,674.92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补征上述税款,并向浙江某公司制作送达了《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要求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补缴税款手续,并告知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将填发税款缴款书。后上诉人浙江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被上诉人外港海关于2012年4月5日向上诉人浙江某公司、贵航某山东分公司发出编号为(2012)222520121259000014/A0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和编号为(2012)222520121259000014/L0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决定补征上述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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