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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行终字第9号 (6)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外港海关作出被诉补征税款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维持正确。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和上诉人贵航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吉人
代理审判员 郭贵银
代理审判员 邵春燕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居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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