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汕南法民一初字第20号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汕南法民一初字第20号



原告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身份证号码列445224XXX。
被告欧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身份证号码列440582XXX。
原告邱某诉被告欧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荣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9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7月1日生育女儿欧阳某彤,2010年8月15日生育儿子欧阳某烽。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矛盾不断,她频繁遭到被告殴打,对她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准她与被告离婚;2、判准婚生女儿欧阳某彤由她抚养,婚生儿子欧阳某烽由被告抚养。
原告邱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户口簿,据以证明其与被告的主体资格;
2、结婚证,据以证明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3、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据以证明双方生育二个孩子的事实。
被告欧阳某辩称,他与原告感情很好,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和睦,特别是儿女出生后,更给家庭带来幸福和美满,一家人生活融洽。婚后,原告虽然经常无事生非、挖苦他无本事,甚至几次无故离家出走,但为了孩子和家庭,他一直忍让。原告诉称他使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更是毫无事实。他们夫妻虽偶有矛盾,但感情远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离婚的请求。
被告欧阳某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
经开庭质证,原告邱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1日生育女儿欧阳某彤,2010年8月15日生育儿子欧阳某烽。2012年12月18日原告离开被告家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2013年1月9日,原告邱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属自愿结合,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了二个子女。现双方虽分居生活,但原告邱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婚后被告欧阳某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鉴于原告邱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欧阳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提出与被告欧阳某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邱某与被告欧阳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荣基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映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