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65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群,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公民身份号码3621**************。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公民身份号码3607**************。
法定代理人刘*群,身份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凤,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公民身份号码3621**************。
上列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有、杨*,均系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
委托代理人郑*明、倪*绵,均系汕头市金平区金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坤,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506**************。
上诉人刘*群、黄*、赖*凤、因与上诉人陈*新、被上诉人蔡*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1)汕金法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刘*群、黄*、赖*凤的委托代理人王*有、上诉人陈*新的委托代理人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蔡*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新系汕头市金平区升平杏花屠宰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陈*新因需要更换屠宰场屋顶的透光板,将该项工作交由蔡*坤承揽,蔡*坤则雇佣黄*华与其一起从事该项工作。2011年3月9日11时20分,黄*华与蔡*坤一同为屠宰场更换屋顶的透光板时,黄*华不慎从大约4米高的顶棚上摔下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14时死亡。
事故发生后,蔡*坤向黄*华家属预付20300元,并向医院垫付黄*华自2011年3月9日至同月28日的停尸费5700元。一审期间,原审法院根据申请,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蔡*坤、陈*新20000元作为办理黄*华遗体火化、丧葬以及解决原告生活困难的费用。该款已由陈*新于2011年12月19日给付。黄*华的遗体于同年5月21日火化,停尸费106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黄*华于19**年*月*日出生。刘*群与黄*华于19**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月**日生育儿子黄*,至黄*华死亡时,黄*已满14周岁;赖*凤与黄*林(系黄*华之父,已于1986年去世)婚后共生育黄*华等六个子女,现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由六个子女负责赡养,至黄*华死亡时,赖*凤已满73周岁。上述人员均系江西省瑞金市*****村的农村居民。
原审法院认为:黄*华受雇从事屠宰场屋顶透光板的更换工作,在工作期间从屋顶坠落死亡,蔡*坤作为雇主,依法应对黄*华的死亡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新作为屠宰场的业主,将更换屠宰场屋顶透光板的工作交由蔡*坤完成,形成了定作与承揽的关系,陈*新在蔡*坤不具备承揽屋顶棚作业的专业资质,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交由蔡*坤承揽和施工,致使黄*华从高处坠落死亡,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失责任,对黄*华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黄*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在屋顶更换透光板的工作系高处作业,具有很大的危险性,但在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其抱着能够避免的侥幸心理及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的态度从事工作,导致从高处坠落死亡,其行为也有一定过错,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刘*群、黄*、赖*凤要求蔡*坤、陈*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以及蔡*坤关于其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陈*新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赔偿的项目和费用,原审法院审核认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157805元。2、丧葬费13849.02元。3、停尸费16300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17466元。5、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处理丧事以3人为限、时间按7天计算,交通费酌定为每人100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总共7200元。上述各项共计212620.02元,蔡*坤应赔偿127572.01元,扣除已预付26000,应赔偿101572.01元;陈*新应赔偿63786.01元(212620.02×30%),扣除先予执行部分20000元,应赔偿43786.01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0元。根据过错程度,蔡*坤赔偿33000元,陈*新赔偿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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