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53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梅州市********。
负责人蔡*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君、林和成,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弟,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揭阳市惠来县*****************,经常居住地汕头市*******,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姚*敏,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保,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梅州市梅江区**********,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弟、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1)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下称*财保梅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君、林*成,被上诉人方*弟的委托代理人姚*敏、冷*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0年12月27日5时35分,方*弟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汕头市海滨路自东向西行使至金港广场前路段,车头前方及车头右侧前部等处碰撞停放在该处由驾驶员周仕林驾驶粤M01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后尾部左侧,致方*弟受伤。方*弟被送往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全身多发性骨折:①右锁骨骨折②右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③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④多发性面颅骨、颅底骨并右侧额颞部皮下血肿⑤第7颈椎右侧横突粉碎性骨折;2、右臂丛神经损伤(上干为主);3、脑震荡;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方*弟多次手术,于2011年5月19日出院,共住院144天,支付医疗费47134.98元(其中张*杰垫付了20000元)。
2011年1月20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周*林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方*弟负主要责任。
案在原审审理期间,原审法院根据方*弟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方*弟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期限等进行鉴定。2012年3月15日,该所对方*弟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方*弟的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各1处;损伤后续医疗费用14000元;康复费2500元;营养费7320元;住院期间前期3个月配护理人员2名,后期及出院后6个月配护理人员1名。方*弟已支付鉴定费2000元。方*弟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财保梅州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方*弟的损失120000元;2、*财保梅州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方*弟的损失198162.83元;3、张*杰向方*弟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20000元并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对方承担。
另查明,周*林是张*杰雇佣的司机,张*杰是粤M019**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粤M019**号重型厢式货车已向*财保梅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500000元(投保人在事故中负次要事故责任的,*财保梅州公司享有5%免赔率),保险期间均自2010年12月10日0时至2011年12月9日24时止。
再查明,方*弟与其妻林雨*(曾用名林羽*)于2003年4月4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日生育长女*婕、2005年8月**日生育次女*芸、2007年6月*日生育三女*芳、2010年11月**日生育儿子方*龙。方*弟的父亲方*进(1945年*月*日出生)、母亲方*娇(1950年*月**日出生)系惠来县********村村民,婚后共生育两个儿子,方*弟系其次子。方*弟及其妻子、子女自2007年起至今已在汕头市区居住、工作及读书。
张*杰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予以确认,并作为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鉴于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周仕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方*弟要求肇事车辆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周仕林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实际车主和雇主张*杰承担。
*财保梅州公司是粤M019**号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方*弟的损失。*财保梅州公司关于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30%的比例予以赔偿、享有5%的免赔率以及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的抗辩,符合相关规定,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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