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53号(3)
8、交通费:方*弟请求赔偿交通费4800元,但未能提交相关的票据证明交通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故不予认定。但考虑到方*弟出院后需继续到医院取内固定物手术及多次门诊、康复治疗,客观上需要支出一定交通费的情况,酌定交通费的数额为12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方*弟在本交通事故中身体遭受较为严重的伤害,并已构成七级伤残和十级伤残各1处,今后不得不面临身体残疾所带来的痛苦,因此,方*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在综合考虑方*弟的伤残程度、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对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赔偿能力等因素后,照准方*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的请求。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交强险中的一项赔偿项目,*财保梅州公司关于其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抗辩,理由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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