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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35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金*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少峰
审 判 员 解 芹
审 判 员 翁汉光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英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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