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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30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村。
法定代表人林*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声木,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波,广东久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曾*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广东和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雄,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
原审被告汕头市湖*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溪,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公民身份号码4405**************。
上诉人汕头市濠江区广澳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居委会)与被上诉人广东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联*公司)、原审被告汕头市湖*实业总公司(下称湖*公司)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1)汕濠法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洪*木、吴*波和被上诉人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原审被告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截至二审,仍然未有充分证据否定**居委会提供土地参与土地开发建设,按协议对包括讼争房产在内的相关住宅楼享有部分不动产权益的事实。且朱*文等33人在讼争房产上可能存在实体权利,与本案的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由于原审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濠江区人民法院(2011)汕濠法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濠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肖少峰
审 判 员 翁汉光
审 判 员 解 芹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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