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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28号(3)
一、维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2)汕阳法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二、变更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2)汕阳法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林*财40160.71元。该款应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
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林*财负担1318元,**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13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少峰
审 判 员 解 芹
审 判 员 翁汉光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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