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23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划,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42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
委托代理人肖*,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划因与被上诉人郑*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2)汕南法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划、被上诉人郑*乐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号牌号码为粤DDD0**号二轮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陈振锐,刘*划系该车的实际支配人。2012年3月14日22时10分,该二轮摩托车在和惠公路从惠来往和平方向行驶,途经和惠公路陇田镇东里路口时,碰撞行人郑*乐,发生了致郑*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012年3月15日1时,郑*乐被送往惠来坑仔绩顺中医骨伤医院治疗,当天转至惠来县慈云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4月3日出院,共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19831.65元。2012年7月19日,郑*乐委托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同年7月2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郑*乐为九级伤残,需后续医疗费14000元,住院期间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出院后需部分护理依赖,住院期间每天需配护理人员2名,出院后康复期4个月每天需配护理人员1名,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营养费建议为2070元。另查,郑*乐的兄弟姐妹共二人,需要其扶养的人有母亲马*芳,19**年*月*日出生,需扶养期限5年。又查,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城镇居民人年均纯收入为17473.89元,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259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672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郑*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刘*划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67788.57元;2、刘*划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审判决认为:粤DDD0**号二轮摩托车碰撞行人郑*乐,造成郑*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粤DDD0**号二轮摩托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该责任认定准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刘*划虽不是车辆登记所有人,但其作为受让人对车辆拥有实际支配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故应由受让肇事车辆的刘*划承担赔偿责任。刘*划抗辩称该车被不明身份的社会青年强行借走而造成交通事故,但刘*划对其辩解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故对刘*划的辩解,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郑*乐请求赔偿医药费19831.65元,后续医疗费1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2070元、残疾赔偿金69895.56元、鉴定费3100元,合法有据,可予支持。郑*乐请求赔偿交通费,但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郑*乐请求赔偿护理费、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因其计算标准缺乏依据,其不合理部分,不予采纳,应按原审法院认定的标准计算,各项赔偿应为:护理费50元/天×(19天×2人+4个月×30天×1人)=7900元 ,误工费32592元/年÷365天×130天=11608.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725.6元/年×5年×20%÷2人=3362.8元。郑*乐因事故造成九级伤残,根据损害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对郑*乐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郑*乐的损失共计142718.11元,刘*划应予赔偿。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刘*划应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给郑*乐各项损失142718.11元。二、驳回郑*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刘*划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对郑*乐在内部固定钢板未取出时就鉴定为九级伤残的鉴定结果有异议;2、摩托车是被他人强行借走的,一审判决赔偿全部损失无法承受。据此,请求法院将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予以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改判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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