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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14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邱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濠江区************,身份证号码X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邱淑*,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濠江区************,身份证号码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邱礼*,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濠江区************,身份证号码XXXX**************。
上述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金*乐、林*祺,分别系广东范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邱*彬,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濠江区************,身份证号码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英,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濠江区************,身份证号码XXXX**************。
上述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邱传*、邱淑*、邱礼*因与邱*彬、吴*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2011)汕濠法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1年2月8日下午17时许,邱*波无证驾驶邱*彬的摩托车载陈*斌至汕头市濠江区马窖大众路墙头妈转弯处与同向驾驶摩托车的邱传*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邱鸿波遂叫邱*彬到现场处理,邱*彬到现场后与邱传*发生争执,协商处理未果,在报交警等待处理时,邱*彬和邱传*发生相互扭打。邱传*的父亲邱礼*、母亲邱淑*、弟邱传宇赶到现场后,和邱传*一起与邱*彬发生扭打,邱*彬的母亲吴*英上前劝阻时被邱礼*两次推倒在地上。后在围观群众的劝阻下,双方各自离开。在扭打过程中,邱*彬,吴*英、邱传*、邱淑*均受伤。2011年3月1日,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分别作出(2011)汕公濠刑(技法)活字第020、022、025、029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邱*彬、邱传*、邱淑*、吴*英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其中鉴定结论明确确认邱淑*因腰腹部受伤,并引起外伤后血尿。吴*英受伤后于当天到汕头市濠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2月26日出院。吴*英的伤势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腹壁软组织挫伤、右肘部擦伤。吴*英住院治疗期间共支付门诊、住院医疗费6221.46元。2011年8月10日,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本院委托,就吴*英后续医疗费等事项作出汕大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255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吴*英的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000元,营养费需180元。吴*英因进行上述司法鉴定支付了鉴定费1200元。邱淑*受伤后于2011年2月10日起到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至2011年3月12日出院。邱淑*的伤势经诊断为肾挫伤。邱淑*住院治疗期间支付医疗费6353.31元。2011年5月19日,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邱淑*损伤后续医疗费、营养费及护理依赖程度作出韩江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0516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邱淑*的损伤后续医疗费用需2000元、营养费需1200元、住院期间配护理人员1名。邱淑*因进行上述司法鉴定支付了鉴定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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