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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14号(2)
关于吴*英的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现吴*英要求邱传*、邱淑*、邱礼*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吴*英支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6221.46元,予以确认。吴*英住院天数为18天,故吴*英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18天计900元。吴*英的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即2010年度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工资34788元计算,护理费为18天×34788元/365天计1716元。因吴*英本案受伤住院时已年满56周岁,其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吴*英虽没有提供交通费发票作为索赔交通费的依据,但鉴于吴*英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和进行法鉴定过程中其本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确实有交通费用发生,酌情于以确认交通费500元。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吴*英需后续治疗费用1000元、营养费180元,予以确认。吴*英要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均超出赔偿标准,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吴*英因鉴定需要而支付的鉴定费1200元,予以确认。上述吴*英医疗费6221.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716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用1000元、营养费180元,共计10517.46元,由邱礼*、邱传*、邱淑*负责赔偿。
关于邱*彬的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由于邱*彬提供的病历及收费收据无盖任何有效印章,均系非正式医疗机构所出具,无法证实其损失情况,故不予支持。邱*彬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邱淑*的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由于邱*彬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邱淑*的损失非因本纠纷所致,故对其认为邱淑*的损伤与本纠纷无因果关系的主张不予确认。现邱淑*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邱淑*支付医疗费6353.31元,子以确认。邱淑*在汕头市濠江区珠浦卫生院及出院后支付的应计入后续治疗费的医疗费共计400.97元,不予确认。邱淑*住院天数为30天,故邱淑*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天×30天计1500元。邱淑*的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即2010年度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工资34788元计算,故护理费为34788元/365天×30天×1人计2859元。邱淑*的月平均工资1800元,有邱淑*提供的汕头市紫*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及工资表证明属实,予以确认。邱淑*的误工天数为30天,误工费为1800元。邱淑*虽没有提供交通费发票作为索赔交通费的依据,但鉴于邱淑*受伤后到医院治疗和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其本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确实有交通费用发生,酌情予以确认交通费500元。邱淑*要求赔偿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均超出赔偿标准,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邱淑*因鉴定需要而支付的鉴定费1200元,予以确认。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邱淑*后续治疗费用2000元、营养费1200元,予以确认。上述邱淑*医疗费6353。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护理费2859元、误工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营养费1200元,共计16212.31元,由邱*彬赔偿20%计3242.46元。
关于邱传*、邱礼*的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由于邱传*虽提供了汕头市珠浦卫生院门诊病历,但其提供的汕头市中心医院的收费收据没有该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予以印证,故邱传*要求赔偿医疗费186.8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确认。此外,邱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故对邱传*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邱礼*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本纠纷中受到伤害,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邱礼*、邱传*、邱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吴*英因本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10517.46元。二、邱*彬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邱淑*因本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3242.46元。三、驳回邱*彬、吴*英及邱传*、邱淑*、邱礼*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320.04元(已由邱*彬、吴*英预交)、司法鉴定费1200元(已由吴*英预交),由邱*彬、吴*英承担受理费158.22元,邱传*、邱淑*、邱礼*承担受理费161.82元及司法鉴定费1200元;反诉受理费269元(已由邱传*、邱淑*、邱礼*预交)、司法鉴定费1200元(已由邱淑*预交),由邱*彬承担受理费30元、司法鉴定费240元;邱传*、邱淑*、邱礼*承担受理费239元、司法鉴定费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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