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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55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货有限公司汕头南国分店,住所地汕头市**。
负责人王*。
委托代理人李*,该分店职员。
委托代理人尹*全,北京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男,汉族,19**年*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陈*扬,广东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货有限公司汕头南国分店因与被上诉人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湖区人民法院(2011)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货有限公司汕头南国分店(下称**南国分店)的委托代理人李*、尹*全,被上诉人许**的委托代理人陈*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许**于2000年11月到**南国分店处工作。2005年11月,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许**担任**南国分店的工程部经理。2009年,时为**南国分店员工的徐*向**南国分店检举称许**虚报维修材料价格,**南国分店调查未果。2011年9月19日,**南国分店以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许**的劳动合同。许**随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南国分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自2011年9月19日至许**恢复原职之日的工资、**南国分店在公司官网上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公开发文致歉。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1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南国分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月工资5,348.3元的标准向许**支付2011年9月20日至许**恢复原职之日的工资并驳回许**的其他仲裁请求。**南国分店不服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南国分店解除与许**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需向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工资;2.许**承担本案一审阶段的诉讼费。
一审庭审期间,**南国分店表示在接到徐*的投诉之后,已对许**申报维修的项目及费用加强监督管理。**南国分店称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单张申请单需报总部审批的依据为其证据5中总部工程部工作人员群发给分店工程部经理的电子邮件,经原审法院审明,该证据中没有“3,000元”的内容。
另查明,根据**南国分店提交的证据7,许**提交的维修项目费用申请单均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审批,**南国分店称签名审批者系分店总经理郑雪丽。
又查明,在解除劳动合同签的12个月中,许**有6个月有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分别为795.28元、1,673.19元、718.47元、1,020.84元、114.6元、63.83元。**南国分店于庭审之后向原审法院补充统计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情况,**南国分店统计许**在上述时间段不含年终双薪奖金的月平均工资为6,194.15元,含年终双薪奖金的月平均工资为6,722.32元。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由用人单位按一定程序制订并向劳动者公示。**南国分店表示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单张申请单需报总部审批的依据为总部工程部工作人员群发给分店工程部经理的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根本不具备规章制度的形式与效力,许**也否认收到该电子邮件,且该电子邮件中也没有任何“3,000元”的内容;本案中未经总部审批的超3,000元维修款项也能得以审批及审核付款的客观事实,也说明**南国分店并不存在与所谓的总部审批权限相对应的有效的维修款项审批、核付程序。而即使**南国分店关于单笔维修费用超过3,000元需报总部审批的诉称属实,也系公司总部与分点之间在内部行政方面的事权划分,并非具体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责,不属劳动规章制度。根据**南国分店提交的维修审批单,许**关于维修项目及维修费用的申请均有提交相关人员进行审批,在审批流程中,许**系申请人而非审批者,也非维修款项在财务上的审核支付人,对维修申请的审批以及维修款项的核付并非由许**负责,因此如若维修款项未经规定权限的审批即得以支付,责任也不应由许**承担。因此,**南国分店以许**违反维修费用审批程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南国分店诉称的许**高价采购工程材料问题,**南国分店在接到其他员工的检举之后,本应对许**的采购申请严加审核把关,**南国分店也表示其已对许**加强了监管,那么,若许**存在高价采购问题,**南国分店完全能够在审核的第一时间调查发现并及时制止,但**南国分店在加强监管的情况下并未发现上述问题。现**南国分店于事后主张许**高价采购工程材料,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南国分店解除与许**的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南国分店应继续履行;许**请求**南国分店支付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南国分店应予以支付,但按月支付的工资不应包括年终双薪奖金,且许**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也不应有加班工资,综合**南国分店统计的许**平均工资情况,以及许**的加班工资情况,许**主张补发的月工资按5,348.3元计算,可予支持。至于许**关于声誉受损、请求**南国分店道歉的主张,该法律关系不属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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