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246号(3)
被上诉人郑**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廖**对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因廖**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原审判决廖**应先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郑**的损失,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则按照双方责任大小予以分担,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廖**上诉提出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韩江司鉴所[2009]法鉴字第032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鉴定结论不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的规定,但经原审法院向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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