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1号 (3)
在关于两个技术方案相同的部分是否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实质内容的分析中,鉴定报告认为:模具工装设计是为了保证合格产品制造的保障条件,即要根据工艺参数保证满足工艺条件和产品外形尺寸精度要求。在叶片生产中常用的模具结构形式是根据选定的工艺条件而定的。一般选用的结构形式为上、下模对模、定位、锁模、模具翻转装置等。对中空制品还可根据需要采用柔性芯软模技术,这在国内外复合材料异性制品中早有使用,上海玻璃钢研究所80年代在叶片成型中就采用了该方法。模具还可根据具体工艺条件自带加热装置或模外加热辅助装置。同时还可根据对产品的精度要求和产品的数量等选用钢模、铝模、FRP模等。
另查明:本案实用新型专利“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的成型模具”(专利号:200520040866.1)的相关发明专利“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200510024818.8)于2005年4月1日申请,其申请文献中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其特征在于:由增强纤维布、树脂基、根部连接件、芯料组成,浸润过树脂基的增强纤维布经中温柔性芯与模腔挤压成型得到空心的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壳体,芯料则是在叶壳成型后再填充进去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温柔性芯,由弹性密封袋内充注中温液体或中温气体构成。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温柔性芯的芯内设置有加热装置。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热装置为内部包裹有电阻丝的金属件,或者为进出口贯通、内部流导高温液体或气体的金属构件。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其特征在于:芯料是通过向叶壳内注入轻质发泡材料固化而成的泡沫塑料。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其特征在于:芯料是通过在叶壳内堆积轻质材料块,再在间隙之间注入发泡材料发泡填充制成。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轻质材料块内部为空心。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其特征在于:芯料是通过在上下叶壳的内表面之间设置支撑构成。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其特征在于:连接件由端部法兰和喇叭状锥管构成,锥管靠法兰处的直径最小,叶片端部壳体为倒锥管,与连接件的喇叭状锥管之间构成紧密嵌套。10、一种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叶片的制备方法是:纤维布包裹柔性芯袋和连接件并置于成型模的上下模腔之间,其中柔性芯袋内设置有加热装置,连接件置于叶根端,合拢上下模腔、抽真空、注入树脂,向柔性芯袋内充液体使芯袋与模腔形成密实挤压、或向柔性芯袋内充气体使芯袋与模腔形成密实挤压,起动加热装置、升温固化,固化后脱去模腔、释放柔性芯袋中的液体并退袋,再在空心叶壳内填充芯料、表面修饰,得到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
2007年7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引用一份美国专利D1=US6264877B1作为对比文件,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合材料的风力机叶片,D1(说明书第3栏第10行至第5栏第7行、附图1-3)也公开了一种复合材料的风力机叶片,并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该叶片由增强纤维布18,树脂基,根部连接件22,芯料组成,其通过柔性芯28和模腔14、16的挤压成型得到空心的复合材料风力机叶片壳体。故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D1所记载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芯料在叶壳成型后再填充进去”,而在D1中是在成型叶壳过程中将芯料嵌入其中。然而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该区别技术特征仅是叶片成型工序上的不同,而并不影响最后成型叶片的结构和组成。即D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风力机叶片的全部技术特征,且D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D1所公开(说明书第4栏第31行至第32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3.从属权利要求3、4进一步限定位于中温柔性芯内的加热装置,而该技术特征与D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仅是叶片成型方法上的不同,而并不影响最后成型叶片的结构和组成,因此该技术特征并不对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起限定作用,故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4.从属权利要求5-8对最后填入壳体的芯料的材料以及设置结构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这些技术特征均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0存在不清楚之处,按照该权利要求所述,柔性芯袋内可以充入液体或者气体,而在后续的退袋中,仅记载了“释放柔性芯袋中的液体并退袋”(倒数第二行),而未记载释放袋内气体的技术特征,不能与前述的技术特征相对应,造成了技术方案的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6.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之(二)规定,应在说明书中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目前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虽然描述了背景技术,但未给出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申请人应将本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专利文献(D1)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补充进去。引证专利文件的,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引证非专利文件的(如期刊、杂志、手册、书籍等),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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