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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1号 (6)
  综上所述,上诉人董国华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董国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都
审 判 员 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 陶 冶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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