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海法初字第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广海法初字第149号
原告:xx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海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xx,上海市汇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上海市汇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徐xx。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xx,女,汉族,1985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通贤里24号502房。
原告xx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深圳海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x公司)、xx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xx船务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倪学伟为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翟新、李立菲参加的合议庭,于6月19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xx、李x,被告海x公司委托代理人韩xx、朱x,被告xx船务宁波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7日,原告将价值为87,970美元的货物交由被告xx船务宁波分公司从宁波北仑港运往目的港乌克兰的敖德萨港,12月20日,被告海x公司向原告签发了提单,提单号为SZZY10120045。该批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在原告仍持有三份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提取,导致原告至今无法收回货款。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87,970美元,在庭审中变更为70,376美元(按照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价1:6.3027,折算人民币为443,558.8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海x公司出具的正本及副本提单原件各3份;2.装箱单原件、商业发票原件;3.原产地证书原件、网上银行落地记账凭证原件;4.编号为PCIU4481861集装箱货物跟踪查询结果打印件;5.xx船务宁波分公司证明原件1份;6.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7.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和提单确认件原件;8.原告与海x公司往来的电子邮件打印件;9.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被告海x公司辩称:海x公司无法确认原告提交提单的真实性,本案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海神公司参与了货物的运输,海x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海x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海x公司签章样本;2.原告与海x公司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打印件;3.原告公司的网页打印件。
被告xx船务宁波分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是承运人,对目的港放货不承担责任。货物在目的港经船东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指示,采取电放形式交付,xx船务宁波分公司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原告不是本案船东提单下运输合同的当事方,无权向其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xx船务宁波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 船东正本提单原件三份和副本提单原件一份;2.电放申请原件;3.《代理协议》复印件、xx船务有限公司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明及公证的复印件;4.订舱单复印件;5.目的港提货人信息原件及公证复印件;6.船舶光租临时登记证书复印件、船舶信息资料打印件。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以下证据材料:1. 深圳海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网站首页信息;2. 深圳市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网站首页信息及声明。
经庭审质证,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海x公司、xx船务宁波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xx船务宁波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提单、装箱单、发票、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海x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原件,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品名、数量、重量与装箱单、发票、原产地证书记载一致,可以相互印证,海x公司虽然提供了一份提单签章样本,但不能排除海x公司有其他职员签发提单的可能性,即并不足以否认原告提交提单的真实性,且该签章样本存在英文拼写错误,因此在海x公司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海x公司、xx船务宁波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网上银行落地记账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记账凭证显示付款人为原告,收款人为宁波杰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款项为运费,与本案两被告没有直接关系,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海x公司、xx船务宁波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编号为PCIU4481861集装箱货物跟踪查询结果打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打印件系在xx船务宁波分公司网站打印,为公开发布的资料,在两被告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情况下,对该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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