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海法初字第149号(2)
海x公司对原告提供的xx船务宁波分公司的证明、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和提单确认件的真实性有异议,xx船务宁波分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均为原件,且记载的货物品名、数量、重量、装货港、卸货港与提单一致,可以互相印证,在海x公司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海x公司、xx船务宁波分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原告与海x公司往来的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海x公司确认上述电子邮件收件人邮箱后缀属于其公司,邮件内容所涉集装箱编号、船名航次、提单编号与海x公司提单一致,可以互相印证,且电子邮件中显示原告已收取20%定金,海x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亦证实该事实,因此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和xx船务宁波分公司对海x公司提供的签章样本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签章样本系海神公司单方出具,没有备案,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否定原告提供的提单原件的真实性,故对海x公司主张的该签章样本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告对海x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和海x公司对xx船务宁波分公司提供的《代理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协议虽为复印件,但其内容可以与原告及海x公司认可的船东提单互相印证,在原告、海x公司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xx船务宁波分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份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布朗贸易有限公司(Buran Trading Ltd,以下简称布朗公司)出口一批旋转锤,原告提供的装箱单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该批旋转锤数量为1,050箱,毛重21,050千克。原告称布郎公司指定海x公司为承运人。
2010年12月20日,海x公司作为承运人向原告签发了以“海x公司”为抬头的编号为SZZY10120045的提单,该提单记载发货人为原告,收货人为欧洲特拉安斯有限公司(EURO TRANS LTD),装货港中国宁波,卸货港乌克兰敖德萨,船名航次为KOTA PERWIRA V001W,目的港代理为赞勒敖德萨公司(ZAMMLER ODESSA),货物为旋转锤,数量为1,050箱,毛重21,050千克,装载在编号为PCIU4481861的40英尺的集装箱内,运费到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上述货物运输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原件。在该提单签发栏中注明是“作为承运人”签发,但海x公司在该栏中加盖了“海x公司为了和代表”字样的英文印章,却并未注明被代表的航运公司,在庭审中亦未提出代理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方面的抗辩,亦未对提单本身的真实性提出有实质意义的抗辩。
原告提供了一份抬头为深圳市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托运单,托运单记载发货人为深圳市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Shenzhen China Arts Inter Trans Co.,Ltd),收货人为赞勒敖德萨公司,货物品名、数量、重量与海神公司签发的提单一致。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该托运单上盖章。该托运单显示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与海神公司一致。经查海x公司的网站,其英文名称除使用海x公司的英文名称外,还直接使用了深圳市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再查深圳市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网站,在www.szcnarts.cn/newsshow.asp?id=784的页面上,有深圳市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的一份声明,记载:现发现海x公司借用我司名义对外招揽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对我司造成一定的影响,现我司严正声明如下:我司已于2011年4月1日终止与海x公司的一切业务往来,并且已经勒令其不得再以我司的名义对外做任何的宣传和业务的开展;其对外的一切业务与我司无关,特此声明。
原告提供的一份发给深圳市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盖有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印章的提单确认件,记载提单编号为NBODS0904281,发货人为潮州枫溪陶瓷工贸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赞勒敖德萨公司,货物品名、数量、毛重,装货港、卸货港,船名航次、集装箱编号与海x公司签发的提单一致。原告称上述托运单和该提单确认件证实海x公司以深圳市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名义,委托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订舱,并将发货人更改为潮州枫溪陶瓷工贸进出口公司。海x公司在法庭上确认其与深圳市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但不清楚上述托运单显示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为何与海神公司的一致。
结合庭审情况和有关的证据,法庭确认,在原告与海x公司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后,海x公司以深圳市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订舱,并确认船东提单的签发件,其间将托运人为原告变更成了托运人为潮州枫溪陶瓷工贸进出口公司。
2010年12月20日,xx船务宁波分公司以xx船务有限公司代理人名义向浙江九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发了一份编号为NBODS0904281的提单,该提单记载发货人为潮州枫溪陶瓷工贸进出口公司,收货人为乌克兰赞勒敖德萨公司,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装货港、卸货港、船名航次及装载货物的集装箱编号与海x公司签发的提单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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