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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14)

四、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停止侵权和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是否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问题。

(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问题

本案事实表明,在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等行政部门的干预下,被告已经将扣扣保镖召回,并停止了对扣扣保镖的技术支持与更新。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至今仍在其官网上存在供用户下载、运行的扣扣保镖软件,或者被告仍然在对用户原来已下载的扣扣保镖提供技术支持。原告亦确认其已对QQ软件进行了升级,使得扣扣保镖无法在升级后的QQ软件上运行。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至于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在1001下载乐园网站等仍然可以下载、安装扣扣保镖的问题,因该网站由其他服务者经营,同时即使现在用户再安装扣扣保镖,也会因为得不到被告的技术支持和原告已经升级自己的QQ软件,而无法再实现其功能。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满足,本院对此不再予以判决。

(二)关于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数额的问题

原告为了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自己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来支持其主张:1.网易科技关于360与腾讯“3Q大战”的专题分析报告。报告结论为:腾讯因用户卸载导致的损失为59.6亿港元;腾讯11月4日的股价逆势下跌损失106.3亿港元。2.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名评报(2011)第056号《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有的“QQ”品牌受损害价值评估报告书》,报告结论认为“QQ”品牌受损害的价值为7.34亿元。3.深圳市银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深银专咨报字[2012]第0114号《资产损失咨询报告书》,结论为扣扣保镖在2010年10月29日至2011年8月4日期间对腾讯公司造成的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42,725,155.00元;4.公证费用合计26,195元。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网易科技关于360与腾讯“3Q大战”的专题分析报告,称根据网易、新浪、搜狐的统计,在数百万表态的网民中平均有56%网民表示在360与QQ产生冲突时会选择卸载QQ软件,但网民在网络公司的调查中“表态会选择卸载QQ软件”与“实际卸载”之间存在差异。分析报告将表态将会卸载QQ软件的网民的数字作为实际卸载QQ软件的网民数字来予以计算损失,缺乏精确性。另外,报告评估了腾讯公司在2010年11月4日当日股价下跌的幅度和股价总额损失,由于原告自身持股数额在该报告中未予披露,而其余股东所持股份的市值损失并非原告自身的损失,故该报告所计算的原告股份的损失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不能等同。综上,该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对认定原告损失仅仅具有参考功能,而无法据此作出具体数额的认定。

关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有的“QQ”品牌受损害价值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系由原告委托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所依据的主要原始数据均由原告单方提供,该等用于评估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缺乏其他来源证据予以佐证。该评估报告在计算腾讯QQ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时,在成千上万家互联网行业中只选择了搜狐、网易和盛大作为对比的对象,由于比对对象的数量过少,不能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该行业的平均利润。根据2010年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年报、2011年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三季度报,腾讯的商誉不但没有减值,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均有增长。虽然在侵犯品牌商誉行为发生时,由于原告的自身经营的成功、服务供应量、服务价格受整个市场增长因素影响等等原因,被侵权人的品牌价格和利润可能仍然呈现增长态势,此时侵权行为的破坏性体现为原告的品牌价值和利润增长的总额低于其应有增长幅度。但评估报告对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品牌商誉和增值服务均有增长的原因,以及增长幅度是否低于应有水准等等均未予分析和评价。综上,该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对认定原告损失亦仅仅具有参考功能,而无法据此作出具体数额的认定。

关于深银专咨报字[2012]第0114号《资产损失咨询报告书》,该评估咨询报告的截止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8月4日。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最迟已经于2010年11月21日之前将扣扣保镖召回,并恢复了360安全卫士与腾讯QQ的兼容,被告官网已经不再提供扣扣保镖软件的下载和技术支持。原告在开庭审理时陈述:“在2011年推广新产品之后扣扣保镖对QQ软件不产生作用,但是升级的速度缓慢,而且2010年及之前的QQ软件版本,用户只要不升级,扣扣保镖会继续发挥作用。”据此可知,在2011年原告对QQ软件进行了升级,从技术上克服了扣扣保镖给原告QQ带来的修改和破坏。从互联网用户的情况出发,一个活跃的QQ软件用户在如此长的时间内对其软件不予升级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将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1年8月4日,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该评估咨询报告所引用的2010年11月10日还有500万用户无法兼容的数据来源于原告自己的报道,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原告计算损失所依据的原始数据、计算方法和计算逻辑均缺乏足够的依据,难以据此直接认定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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