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16)
三、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800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66,800元,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500,000元。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人民币500,000元,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学军
审 判 员 邓燕辉
代理审判员 岳利浩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胤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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