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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2)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证据1-3,分别系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25172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授权书》,证明两原告是被侵权软件QQ软件和QQ即时通讯系统的权利人。

二、证据6-9,分别系《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被告奇智公司章程修正案、www.360.cn网站工信部备案信息、被告奇虎公司《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扣扣保镖涉案侵权软件系两被告共同开发,并通过www.360.cn网站大肆发行推广,两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故为本案共同被告。

三、证据10-13,分别系两原告营业执照、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竞争关系。

四、证据4、14-28,证明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

证据4、证据16分别系(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021号《公证书》和(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36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扣扣保镖侵权软件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中伤、丑化原告产品和服务,进行商业诋毁。提供工具,并恶意诱导QQ用户停止使用QQ软件相关功能和服务,破坏QQ产品和相关服务的完整性及QQ合法的商业模式。以“搭便车”方式,在QQ平台上推销自己的产品。至2011年5月,扣扣保镖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发生。

证据14系(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764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QQ软件平台上设置相应的广告、新闻资讯和业务产品的进入渠道,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均采用的是相同的产品模式和盈利模式,“在提供免费服务的产品平台上开展营利性的广告业务和其他增值服务业务”是互联网行业通用、合法的商业模式,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15系(2012)深证字第96021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产品360安全浏览器也在提供免费服务的平台上设置了相应的广告、新闻资讯、业务产品的进入渠道,实现商业获利,可见原告的商业模式合法、正当,应受法律保护。

证据17系经公证的网站登载的《周鸿祎:不得不说的话》一文,证明被告通过扣扣保镖软件破坏原告商业模式的主观恶意。

证据18系经公证的被告于2010年10月29日在360.cn网站上发布的《360推“扣扣保镖”:保护隐私让QQ安全快速更好用》文章,证明:从该产品的官方推介及下载时间可知涉案软件侵权行为始于2010年10月29日;文中有恶意诋毁和中伤QQ产品和服务、标榜自身产品功能的侵权言论。

证据19系(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82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和被告侵权软件发行传播渠道广泛:扣扣保镖功能的唯一性,即专门针对QQ2009版及以上版本;扣扣保镖除通过360.cn官网推广发行外,还同时借助其他知名门户网站和专业软件网站推广和提供下载。

证据20系经公证的360官网关于“刚刚推出72小时的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量突破千万,平均每秒钟就有40个独立下载安装量,创下了互联网新软件发布的下载记录”的公告,证明被告涉案侵权软件传播速度之快和传播范围之广,给原告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结果。

证据21、22系(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2064号《公证书》和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对“360扣扣保镖1.0beta(1005)”测试报告,证明:扣扣保镖功能的唯一性,即专门提供给QQ用户用于过滤广告、删除和屏蔽QQ各项功能的工具软件。第三方测试报告证实扣扣保镖确有“阻止QQ.exe进程加载特定插件、加载扫描模块、弹出窗口等”对QQ的软件功能进行破坏、删除、篡改的行为;并证实确实存在四项隐藏功能:“屏蔽QQ加载模块、替换360浏览器、备份和恢复QQ、拦截QQ升级”。

证据23系经公证的瑞星在网站发布的“360扣扣保镖为何激怒腾讯”一文,对被告推出扣扣保镖破坏QQ软件功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机和恶意的解读和分析。

证据24系(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64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针对自己产品的第三方挂接程序持否定态度,原告在用户许可协议中明确约定QQ用户不得将非经授权的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QQ软件和相关系统。

证据25系(2012)深盐证字第1431号《公证书》,证明对象: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360隐私保护器、扣扣保镖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认为扣扣保镖属侵权外挂程序。

证据26系经公证的凤凰网咨询频道、驱动之家等各网络媒体关于“360不正当竞争败诉史”、“360官司八连败”等报道内容,证明被告在商业竞争中屡次对其竞争对手实施诋毁商誉、恶意误导用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从360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赔偿额来看,正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所以导致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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