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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行终字第12号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浙衢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邵某某。
邵某某诉某某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衢柯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法院对起诉人多次进行口头答复,还进行了书面的立案释明,现起诉人仍坚持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邵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邵某某上诉称,1.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拒绝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于法有悖。2.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拒绝提供相应信息,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申请人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上诉人邵某某以某某市环境保护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婷
审 判 员 骆 春 华
代理审判员 朱 桂 英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秦 新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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