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浙衢行终字第9号(2)
上诉人章某某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公安机关未依法及时调取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系经诸葛甲引诱后调查取得,缺乏可信度。而上诉人提供的相应证据一审法院均不予采信,属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判决对行政程序的认定存有不当。某某县公安局对因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民间纠纷,未经调解,仅凭单方意见直接作出治安拘留处罚,不符合法律精神,且其办案时间超过三十日法定期限。一审判决对此均不予认定,存有不当。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某某县公安局认定伤害后果显著轻微,可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幅度内量罚,但却做出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令人难以信服。一审判决认定某某县公安局“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明显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某某县公安局答辩称,1.一审程序合法,判决客观公正。其一,调解非必须且应双方当事人自愿,而本案诸葛甲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被上诉人未组织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二,被上诉人于2011年6月29日依法受理章某某殴打他人一案,并于同年7月28日经依法批准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后于同年8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超过法定办案期限。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等证据,均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得,认定章某某殴打诸葛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章某某在一审时提供的录音及证人庭审时所作的陈述相互矛盾,故一审判决均不予认定。并不存在诸葛甲引诱证人作证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上诉人依法对章某某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诸葛甲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当庭表示同意被上诉人某某县公安局的答辩意见,并称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明确告知公安机关不愿意调解。
上诉人章某某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根据一审审理情况以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二审中,主要围绕章某某是否殴打过诸葛甲及某某县公安局龙公行决字〔2011〕第51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某某县公安局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以及一、二审的庭审情况,认定上诉人章某某对被上诉人诸葛甲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基本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某某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结合伤害后果显著轻微的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其未对诸葛甲实施殴打行为及行政处罚量罚不当,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相符,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某某县公安局未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办案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行政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因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被上诉人某某县公安局作出龙公行决字〔2011〕第51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