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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衢行终字第9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 婷
审 判 员 骆春华
代理审判员 朱桂英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秦新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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