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沪高民二(商)再提字第9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神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宝港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神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尔公司)因与上海宝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沪检民行抗字(2012)5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沪高民二(商)抗字第2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申诉人神尔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诉人宝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7月21日,宝港公司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称,宝港公司、神尔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钢结构屋面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承揽款为4,820,000元,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723,000元。宝港公司于2010年2月4日、3月21日完成车间三、四的所有预埋件,价款为165,352.43元。经宝港公司多次催促,神尔公司仍未按约付款。宝港公司于2010年3月29日书面通知神尔公司一周内付款及补偿材料上涨的差额部分,否则解除合同,神尔公司逾期仍没有付款。4月5日合同解除后,神尔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给付宝港公司5月25日到期的800,000元支票作为违约补偿,但5月26日支票被退票。6月30日神尔公司已将钢结构屋面工程另行发包他人并已在安装过程中。按合同约定一方违约的应按合同总价的20%补偿另一方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宝港公司认为,神尔公司未及时按约给付承揽款,造成材料涨价成本增加,致宝港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神尔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宝港公司诉请判令:一、神尔公司给付宝港公司钢结构承揽款165,352.43元;二、神尔公司给付宝港公司违约金964,000元;三、神尔公司给付宝港公司律师费55,000元。神尔公司辩称,同意宝港公司的第一项诉请,但价格还需协商,按照报价表,价格应是126,000多元,当时宝港公司提出涨价,神尔公司是同意的,但双方就价格没有达成一致。不同意宝港公司的第二、三项诉请,2010年4月30日,宝港公司表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神尔公司出具了800,000元的支票给付宝港公司,但宝港公司迟迟未履约,神尔公司随即又取消了支票支付。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12月22日,宝港公司与神尔公司签订《钢结构制作、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宝港公司为承揽方,神尔公司为定作方,工程为神尔公司车间1#、2#、3#、4#钢结构屋面工程,合同价为4,820,000元;付款方式:2010年1月底前付总价15%即723,000元,钢结构制作完成付总价25%即1,205,000元,钢结构吊装完成付总价20%即964,000元……;神尔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承担违约金千分之四,并承担宝港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诉讼等费用。合同还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即生效,如有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总价的20%补偿给另一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宝港公司于2010年2月4日完成车间3#的所有预埋件,同年3月21日完成车间4#的所有预埋件。2010年3月29日,宝港公司向神尔公司发出催款函,表示由于神尔公司未能及时支付预付款项,因钢结构材料及彩钢板的价格上涨较大,按现行市场行情钢材单价要比当时的钢材单价上涨每吨在700元到800元,彩钢板每吨上涨在800元到1,000元,故告知神尔公司在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723,000元并补偿材料上涨的差额部分,如一周内未能支付的,双方的合同自动解除。神尔公司收到催款函后一周内没有付款。2010年4月30日,神尔公司交付宝港公司一张金额为8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5月25日、用途为货款的支票,但该票于同年5月26日被银行以销户为由退票。后神尔公司将钢结构屋面工程委托他人制作、安装完毕。
另外,宝港公司、神尔公司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宝港公司完成的预埋件工程价款为132,379.75元。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宝港公司、神尔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神尔公司未能按约给付宝港公司合同首付款,且在宝港公司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故根据宝港公司的催款函双方合同已解除。合同解除后,对于宝港公司已完成的钢结构承揽款,神尔公司理应支付,且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神尔公司辩称宝港公司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予以采信,对宝港公司诉请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相应宝港公司诉请的律师费,亦予以适当减少。据此,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奉民二(商)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一、神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宝港公司承揽款132,379.75元。二、神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宝港公司违约金70,000元。三、神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宝港公司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459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29.50元,由宝港公司负担10,393元,神尔公司负担2,336.50元;审价费4,000元,由宝港公司、神尔公司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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