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号 (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周某某于2003年3月14日向刘某某出具的“承诺书”,系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其辩称周某某出具承诺书时还未与开发商建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且刘某某履行“义务”有违法之嫌,对此周某某均未提供证据。而根据周某某于2006年6月22日向刘某某出具“承诺兑现计划书”,明确认可“由于刘某某先生作了努力,遭停工的‘冠龙家园’项目工程得以继续施工,并最终建成了”,同时重申了其2003年的承诺内容,该内容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周某某对刘某某的两次承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理中,刘某某主张周某某的承诺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刘某某已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故周某某应履行该合同。根据刘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刘某某为恢复系争项目的施工走访了相关部门,确已付出一定的努力,但未有证据显示项目恢复施工与其努力间的必然关联性,以及刘某某的“努力”与周某某承诺赠与房产是否形成对价。且周某某两次承诺时名下并未取得系争房产,其对刘某某的承诺赠与的标的物约定并不明确,故对刘某某在要求周某某交付本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359弄4西幢1401室的特定房产并补付面积差额的主张,难以支持。同时,刘某某要求周某某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周某某违背承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周某某于2003年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赔偿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至2006年的“承诺兑现计划书”亦未对该违约责任予以否认,故对该约定的违约责任予以采信,周某某应赔偿刘某某1,000,000元。此外,周某某应酌定承担因其逾期履行而造成刘某某的利息损失。综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6628号民事判决:一、对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二、被告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三、被告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6年5月22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91.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5,491.8元、被告周某某负担13,800元。
一审判决后,刘某某、周某某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某某上诉称,本案纠纷系委托合同纠纷,刘某某完成了周某某的委托事项,但周某某没有按照承诺交付房屋,现周某某已经取得了系争房屋,故刘某某要求周某某按照承诺转让系争房屋,并赔偿延误交房的损失。一审判决有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刘某某在一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
周某某上诉称,周某某不是冠龙家园的投资方,2003年3月出具承诺书时,冠龙家园的工程也未开始,所以承诺书不是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2006年,冠龙公司等解除与周某某的建筑施工合同,刘某某承诺由其让冠龙公司恢复周某某的施工合同,故周某某在刘某某打印的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也不是周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冠龙家园的工程复工是由政府部门决定的,并不是刘某某的个人行为所能决定的,刘某某认为其已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无依据。综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有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某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并认为,当事人确定权利和义务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周某某于2003年3月、2006年6月出具的承诺书应为有效,周某某未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判令周某某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并无不当。刘某某、周某某向法院陈述的上诉理由与一审法院中的陈述一致,而一审法院对双方争议焦点已作详尽阐述。鉴于刘某某、周某某均未提供新的主张及依据,故对刘某某、周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综上,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刘某某、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91.8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上诉人周某某各承担9,645.9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上诉人周某某各承担2,500元。
二审判决后,刘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315号民事裁定,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刘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