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鼎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中路251号1号楼204室A。
  法定代表人黄红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普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子鹏,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维翔。
  委托代理人张勇,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鼎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茶公司)因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鼎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普源、被上诉人许维翔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许维翔是www.dingtea.com网络域名的注册人。注册人向台湾地区网路中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已在国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备案,注册日期为2008年3月19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在中国大陆地区,原告获得通用网址注册证书,编号:20111229139315790,通用网址:?茶,注册者:许维翔,有效期:2011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9日。原告获得无线网址注册证书,编号:201203201007884408,无线网址:?茶,注册者:许维翔,有效期:2012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原告获得通用网址注册证书,编号:20111215139247855,通用网址:dingtea,注册者:许维翔,有效期:201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5日。原告获得无线网址注册证书,编号:201203201007884407,无线网址:dingtea,注册者:许维翔,有效期:2012年3月20日至2022年3月20日。2010年3月28日、2010年7月28日和2009年11月28日,原告分别在第30类商品(茶饮料)、第32类商品(奶茶;果茶)以及第43类服务(咖啡馆;餐厅;茶馆;流动饮食供应)上获得了注册商标“?茶?茶滋味·幸福齯限”图文组合商标(指定颜色)的核准登记,注册证号分别为第5529791号、第5529790号及第5529808号。原告是案外人台湾?茶事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是原告的一人公司。
  被告鼎茶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年3月23日。2009年12月4日,被告(乙方)与案外人台湾?茶事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品牌代理合约书》,约定:“乙方代理甲方品牌?茶,作为?茶在大陆拓展之代理商之一。”、“代理范围:上海市”、“代理合约之年限为三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双方合约签立后两个月内,甲方须完成架设简体版之网站以供乙方行销所代理区域之用,甲方有后续维系网站之责”、“乙方各店之统一招牌、装修、色系,皆须依照甲方规定,并统一于招牌上公示:?茶字样、?茶专用官方网站、各区代理招商专线及品牌区域代理专线”。2011年5月16日,案外人台湾?茶事业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了《关于解除〈品牌代理合约书〉和〈附约〉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通知被告解除与其签署的《品牌代理合约书》和《附约》的全部约定,终止全部权利和义务。对于上述《通知函》,被告表示收到过,但不同意解除上述《品牌代理合约书》和《附约》。另,上述《品牌代理合约书》和《解除函》上均有原告许维翔的个人签名。
  被告是被控侵权的域名为www.ding-tea.com(以下简称涉案域名)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1036584号-1,首次报备时间:2011年9月16日,主体负责人是王一帆。
  2010年11月11日,案外人王景餐饮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景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其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购物过程办理保全公证。2010年11月12日,在该处公证员的陪同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位于上海市陆家浜路672号名为“?茶”的店铺处购买了“茉香绿茶”和“?级珍珠奶茶”各两杯,当场取得购物单据一份、包装袋一只、吸管四根以及宣传单一份,并拍到数码照片二十张,为此该公证处制作了(2010)沪东证经字第1040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同日,在该处公证员的陪同下,案外人王景餐饮管理(昆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延长中路410号名为“?茶”的店铺处购买了“茉香绿茶”和“珍珠奶茶”各两杯,当场取得购物单据一份、包装袋一只、吸管四根以及宣传单一份,并拍到数码照片十七张,为此该公证处制作了(2010)沪东证经字第1040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根据上述两份公证书记载,上述奶茶杯身及包装袋上印有“www.dingtea.com”及“客服专线:800-620-1921”等字样。
  2011年12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勇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相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张勇对www.dingtea.com网络域名。自2009年至2010年期间,原告又分别在第30类商品(茶饮料)、第32类商品(奶茶;果茶)以及第43类服务(咖啡馆;餐厅;茶馆;流动饮食供应)上获得了注册商标“?茶?茶滋味·幸福齯限”图文组合商标(指定颜色)的核准登记,注册证号分别为第5529791号、第5529790号及第5529808号。原告作为唯一董事及负责人的案外人台湾?茶事业有限公司在台湾地区经营“?茶”连锁饮料加盟店。原审法院认为,在商业环境下,域名类似于商标、商号,具有商业价值,因此域名是一种民事权益,应由相应的民事主体享有,原告作为网络域名注册人和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对于www.dingtea.com域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