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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8号 (2)
  二、被告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域名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在被告注册的www.ding-tea.com以及被告公司成立的时间均晚于原告域名的注册时间。根据《品牌代理合约书》的约定,被告在上海地区经营“?茶”品牌茶饮店的授权来源于案外人台湾?茶事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许维翔又是“?茶”相关注册商标及域名、通用网址的注册人。关于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域名的主要部分“dingtea”是其商号“鼎茶”的英文缩写,因而其注册使用被控侵权域名系有正当理由,原审法院认为,“dingtea”是一个汉语拼音和英语单词的混合词组,不属于茶饮产品的通用名称,与中文“鼎茶”之间也不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看到“dingtea”这一词组并不能立即将之与被告的商号“鼎茶”联系在一起,反而更容易将其与“?茶”这一来源于台湾的茶饮品牌联系起来,因此,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还辩称其根据《品牌代理合约书》有权使用原告的域名进行宣传活动,因此也有权使用与其有一定近似度的被控侵权域名,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该项辩称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经营的“?茶”品牌茶饮来源于案外人台湾?茶事业有限公司,被告对于其企业名称享有的权益不能推出其对于“dingtea”这一词组亦享有相关权益,因此,被告对于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被控侵权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www.ding-tea.com网络域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鼎茶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域名www.ding-tea.com;三、被告鼎茶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维翔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共计人民币9,820元,由原告许维翔负担人民币4,419元,由被告鼎茶公司负担人民币5,401元。
  判决后,被告鼎茶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许维翔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本案起诉状中无许维翔签字,无法确认起诉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不符合立案相关规定,法院不应受理。二、鼎茶公司和许维翔曾签订《品牌代理合同》,因许维翔违约在先,故案外人无权单方解除上述合同。三、鼎茶公司有权使用www.dingtea.com域名,且注册涉案域名也无不当,原判认定鼎茶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具有恶意,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许维翔答辩认为:一、本案为涉台案件,许维翔在本案中的委托手续经过了公证转递,合法有效。根据授权,代理人有权代许维翔书写并签署起诉状,因此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二、鉴于鼎茶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许维翔于2011年5月16日书面通知其解除之前签署的品牌代理合同。鼎茶公司在收到上述解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并未起诉,因此该解除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品牌代理合同已被解除。三、www.dingtea.com是许维翔在先注册的网络域名,而鼎茶公司在品牌代理合同解除后擅自注册的涉案域名,与www.dingtea.com名称近似,侵害了许维翔的合法权益。四、济南市和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就许维翔与鼎茶公司等的另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另案中许维翔委托手续与本案相同。
  二审中,上诉人鼎茶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11年3月15日王景公司与赵文娟签订的《加盟合约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许维翔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将“?茶”商标在上海地区授权他人使用,违约在先。许维翔对该份证据材料的三性均不予确认;且认为该证据欲证明的事实是王景公司在上海的招商加盟行为,与本案域名侵权案件没有关联;且本案涉及的品牌代理协议中并未约束许维翔不能在上海授权两家店。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网络域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非合同纠纷。许维翔是否违反涉案《品牌代理合约书》在先、案外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上述合同,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不予审查。
  二审中,被上诉人许维翔提交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8日(2012)济民三初字第105号一审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该判决已经确认本案《品牌代理合约书》已被解除。上诉人鼎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案正在二审中,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鉴于许维翔未能证明上述一审判决业已生效,因此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法作为本案案件事实被直接认定,故对该证据本院无法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另查明,(2010)沪东证经字第10403号、第10404号公证书显示,该两次公证保全的实物包装袋和宣传单上均印有“www.dingtea.com”及“客服专线:800-620-1921”等字样、奶茶杯身上亦印有“www.dingtea.com”字样。(2012)济泉城证经字第5088号公证书载明,该公证保全的实物包装袋和宣传单上印有“www.dingtea.com”及“客服专线:800-620-1921”等字样,奶茶杯身上印有“www.dingtea.com”字样,奶茶杯盖上则印有“www.ding-tea.com”和“客服专线:800-620-1921”等字样。(2012)宁白证经内字第2457号公证书载明,该公证保全的实物包装袋、宣传单和奶茶杯盖上均印有“www.ding-tea.com”及“客服专线:800-620-1921”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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