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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执字第2750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字第2750号

申请执行人仇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执行人庞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某某村某某号某某室。

申请执行人仇某某诉被执行人庞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的(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5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庞某某应归还仇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以本金人民币300000元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08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庞某某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仇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人庞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庞某某发出预执通知,于2012年8月18日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庞某某未履行义务。经向房产、车辆、银行、证券登记机构查询,其在本市各大银行无存款及股票记录,名下仅有铜川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房屋一套,该套房屋有银行贷款及抵押(已依法查封)。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某某以已支付过钱款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6日立案。目前申请人仇某某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庞某某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现未查实被执行人庞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庞某某的申诉检察院已立案,致使本案债权目前难以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普执字第27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晔

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

代理审判员 魏 辰

二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戚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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