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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执字第2750号 (2)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审 判 长 汤 晔
审 判 员 汤 晔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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