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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执字第3070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字第3070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商旅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顾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
普民二(商)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某某归还人民币70946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某某目前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反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另查,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股票及缴纳养老金记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普执字第30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剩余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晔
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
代理审判员 魏 辰
二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俊
审 判 长 汤 晔
审 判 员 汤 晔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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