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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执字第3149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字第314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某某路某号某室。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委员会作出的普人计生征决字〔2012〕第0205-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8155元。本院经依法审查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2012)普非执字第104号行政裁定并以(2012)普执字第3149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经传唤到庭后表示目前无能力缴纳。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某某委员会亦无法提供相应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普执字第314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但振华
审 判 员 但振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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