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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执字第318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字第31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某管理局普陀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某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某某厨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某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局作出的沪工商普案处字[2012]第07020121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厨具(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应缴纳的没收款及罚款共计人民币26909346.07元。本院经依法审查于2012年9月6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2012)普非执字第98号行政裁定并以(2012)普执字第3188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经传唤派员到庭后表示,因公司经营不善已停业,也无偿付能力。本院经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某管理局普陀分局亦无法提供相应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普执字第3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但振华
  执行员唐瑞弟
  执行员蒋国红
  二0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德仁

审 判 长 但振华
审 判 员 但振华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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