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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执字第3071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普执字第307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负责人江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侯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
普民二(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654042.0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系外地来沪人员,目前下落不明,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四川北路某某号2006、2007室房屋已被浙江省东台市人民法院首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股票及缴纳养老金记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普执字第30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剩余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晔
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
代理审判员 魏 辰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审 判 长 汤 晔
审 判 员 汤 晔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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