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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普执字第3288号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的(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1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倪 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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